【百问百答】公司减资时未通知已知的债权人,且减少的注册资本均为未到期的股东认缴出资,股东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2022-12-071844前 言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减资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公司减资时未通知已知债权人,即存在程序瑕疵,但若减少的注册资本均为股东未到期的认缴出资,不宜直接类推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规定。因此,即便减资程序存在瑕疵,也不应从整体上轻易否定公司减资的效力,但未被合法有效通知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减资行为对其个体不发生法律效力,如公司不能清偿该债权人的到期债务且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该债权人可以要求股东认缴的出资加速到期,并要求股东在其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判例援引
案号:(2019)最高法民申5203号
法院认为:原审判决对天裕实业公司收到案涉借款后如何使用、是否转移公司资产及不当减资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如天裕实业公司存在不当减资的行为,对其未依照《公司法》第177条第二款之规定通知的特定债权人,则不发生减资法律效力,在公司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仍应在其认缴但未届期限的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144号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寒地黑土集团在减少注册资本过程中,存在先发布减资公告后召开股东会、变更登记时提供虚假材料等违反《公司法》关于公司减资程序规定的情形,但作为寒地黑土集团股东的省农资公司并未利用寒地黑土集团减资实际实施抽回出资的行为。省农资公司虽将其登记出资由5000万元减至3000万元,但寒地黑土集团的权益并未因省农资公司的行为受到损害,资产总量并未因此而减少、偿债能力亦未因此而降低。省农资公司的行为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不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不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二审法院判决不得追加省农资公司为被执行人,并无不当。丰汇世通公司的再审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2021)沪01民终4969号 法院裁判:诺利斯公司与奕亨公司之间的商业合作始于2016年6月,则奕亨公司于2017年3月作出减资决议之时,应当知晓诺利斯公司系其债权人,故奕亨公司未直接通知诺利斯公司减资事由,不符合法定减资程序,存在程序瑕疵。且因上海海事法院未发现奕亨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裁定终结(2017)沪7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故奕亨公司符合已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的情形,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 因此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二、变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5民初25019号民事判决为奕亨公司四股东即杨某强、林某军、黄某军、房某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各自减资的225万元范围内对上海海事法院(2017)沪72民初1783号民事判决书中未执行到位的债权向南京诺利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总 结
注册资本认缴制下瑕疵减资的股东责任,应当分三步进行:
第一,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如果股东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股东无论是以货币或非货币出资,财产权都未移转给公司,因此与“抽逃出资”存在本质区别,不能直接参照抽逃出资进行处理;
第二,即便减资程序存在瑕疵,也不应从整体上轻易否定公司减资的效力,但未被合法有效通知到的债权人可以主张减资行为对其个体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三,若存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情形,股东不能证明减资具有合理理由和未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有权请求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条援引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6.【股东出资应否加速到期】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2)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