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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与法律服务
王瑢 律师
一、低碳经济的来临
毫无疑问,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全世界范围内新一轮的经济浪潮。温家宝总理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代表中国政府做出的“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承诺,意味着中国也从此加快了在低碳经济时代前进的步伐。
低碳经济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之后的又一次重大进步。所谓低碳,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其最基本的特征就是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目标,发展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模式。
二、低碳经济引起的重大变革
可以说低碳带来的最大变革在于革新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的理念和方式。低碳经济创设了大量的新兴行业,引起的产业机构的巨大调整,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
作为全球低碳经济的积极倡导者和先行者,英国在2003年的能源白皮书中,首次以政府文件形式提出要创建低碳经济,领先其他各国,从此英国将发展低碳经济置于国家战略高度。这不仅是为了推动环保、应对气候变化,同时是希望通过发展、应用和输出低碳技术来创造新的商机和就业机会,使这个能源缺乏的岛屿国家能在未来可能的低碳大产业中占据先机。
美国奥巴马政府将发展绿色能源作为重要的经济刺激手段,日本也在努力促使其环境领域的市场规模出现大幅增长。美国国会议员林赛•格雷厄姆在闭幕的第40届达沃斯“世界经济论坛”上坚称:中国已经制定了绿色经济长期发展战略,并将成为这一领域的“庞然大物”……
低碳目标已被证明可以在三个方面促进经济发展。首先是加速太阳能、风能、生物能等新绿色能源产业的发展。这是减少使用化石燃料,从而减排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治本之策。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发展规模化的新能源产业。
其次是传统产业的低碳化升级改造。各类污染能源的清洁化改造首当其冲。另外汽车产业中兴起的电动汽车、生物能源汽车,也是传统产业向低碳化发展的范例。
最后是全球碳交易的兴起。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目前最主要的是由《京都议定书》创设的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强制减排目标的三种交易机制,其次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
作为低碳经济的实际运行主体,各类型企业已经深刻感受到了低碳经济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低碳化意味着更低的成本、更多的盈利空间和更完美的企业形象。很多企业已经在开始实施自己的低碳化战略,以期在低碳经济中抢得先机,取得更大的竞争力。
三、法律的上位
根据经济决定法律,法律服务经济的永恒规律,经济形式的变化必将导致法律的调整,而法必须为适应经济基础的要求而积极作出相应的变化。
《联合国国际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限期和限量的原则性规定,是以国际公法的形式促进全球环境改善和经济生产和社会生活良性发展的最重要尝试;《京都议定书》提出的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制度又为防止因仅有国际法义务但缺乏经济推动力而可能导致的国际僵局打开了一条“以交易机制推动减排”的有效途径。
在国家和地区层面上,《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加州全球气候变暖法案》、《加拿大气候变化计划》以及中国政府发布的《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等等法律和政令的出台,从高层面上架设起未来低碳经济的发展框架。
各国还纷纷针对各低碳产业领域制定了门类齐全,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用来从各个微观角度规范低碳经济的发展。中国近年也新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等,还将有更多的法律正在等待酝酿出台,不久的将来,中国也将形成完善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四、法律服务需求的增长
环境的极端变化,要求经济发展模式从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改变能源结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建立环境资源友好型社会。法律政令及时上位,对宏观经济发展目标和途径进行重新框定。接下来就是微观经济主体如何在新的法律法规要求下发展。新的法律服务需求由此不断产生。
(一)新的产业领域产生新的法律服务机会
传统的环境法律业务主要表现在环境合规性审查和环境侵权诉讼。现在面向低碳经济,出现了更多类型的法律服务需求和法律服务产品。
1.面向新能源和新技术企业的法律服务
面向新能源和新技术企业的法律服务依然根植于传统法律业务,但是对提供法律服务者对新行业的了解程度有了更高的要求。例如,只有了解目前风电场和火电厂并网发电实际问题,才能制定适合的交易合同,从而规避法律风险;只有了解了绿色技术与以往技术的差别,才能甄别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的关键点……。总之,法律业界需要新的知识装备才能应对新客户的新需求。
2.传统产业的节能改造中产生的法律服务需求
对传统产业的低碳化改造是目前非常活跃的经济行为,在这个领域,经济和法律的相互促进表现的最为明显。欧盟颁发促进热电联产的指令,推行建筑节能证书制度,实行家电的强制标签等,这一系列的举措产生了新的合规性法律咨询的需求。中国在面向节能改造市场时将会出台更多法律法规,为此关于行业准入的咨询服务、产业发展全程的环评咨询业务将会越来越多的涌现。
意大利在传统的命令控制性管理的基础上,推出新的政策工具——可交易白色证书制度,用市场机制推动节能目标的实现。相比而言我国目前的《节能法》强制色彩较浓,激励机制不够。如果未来能够设计出能效产品并推出市场交易机制,将会有大量的围绕交易的法律服务需求。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新模式。这种模式其实存在很高的法律风险。除了节能服务公司的准入和管理,主要是需要通过法律服务来设计合同从而减少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回收的风险,同时满足被服务企业对技术服务,集成化改造的风险控制要求。目前发展出来的合同类型有分享节能收益的合同、保证节能收益的合同,国外也已经出现了BOT(建设、运行、转让),BOO(建设、运行、拥有)和BLT(建设、租借、转让)三种形式。合同能源管理同时也存在大量融资领域的法律需求,无论是传统的银行贷款,还是设置专项基金或设立特殊目的公司都需要专业法律团队的介入。
3、碳交易中的法律需求
碳交易其实是一种低碳经济的动力机制。它从资本的层面入手,通过划分环境容量,对温室气体排放权进行定义,设计出碳资产这一资产类型,通过金融资本来引导实体经济的发展。
有交易即有契约,无论是《京都议定书》强制减排下的交易机制,还是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毋庸置疑。举例而言,在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的碳交易市场,但是越来越多的企业和机构基于自愿减排行动而选择实施的“碳中和”。选择碳排查机构、交易所、认证机构,在律师的帮助下,与之分别建立契约,理顺交易流程,最终完成减排量的抵消。
融资是所有碳交易流程中最需要法律服务的环节之一。同样举例而言,碳减排融资已经发展成为类似于公司融资的一个巨大金融活动。未来的碳减排融资,在中国主要针对CDM项目,不仅可以从碳减排交易市场获得,也可以通过类似公司直接融资方式,从国际银行,碳基金等金融组织直接获取。后者也是目前中国CDM市场的主要融资或者销售方式。在2009年中国电力论坛碳减排分论坛上,荷兰ING银行总裁钱小民先生阐述目前正在酝酿中的、从国际银团贷款衍生来的直接融资模式——碳减排银团购买方式。这种方式通过打包CDM项目和国际买家,实现对接,再通过银团销售商将原来的购买行为规模化,标准化。显然如此规模化银团模式,法律服务将贯穿始终。
(二)传统客户的新法律服务需求
政府是低碳经济时代需要大量法律支持的第一类客户群体。政策和法律的研究和制定无疑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步骤。事实上,在中国目前已经有大量的从事环境和法律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律师团队在通过学习借鉴国外的经验之后为政府提供关于行业规划和准入、标准化制定等方面的政策和法律建议,协助政府制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
对企业而言,面向绿色的法律需求更是不胜枚举。对从事国际贸易的企业,需要了解各国进口产品环境标准;对有上市目标的企业需要在环评方面尽早规划;对从事新技术开发的企业,一定要对知识产权有足够的重视;对于已经参与到产业共生和循环经济的企业要用契约规避好交易的风险……
另外,目前大量涌现的低碳产业示范区是一个典型的综合性法律服务的需求者。从园区建设到招商引资到区内低碳产业的发展,无一不需要强大的法律支持。
甚至未来,当环境和经济发展的压力已经不得不从企业深入到对个人行为设定标准,那么每个人都会产生相应的法律需求。在英国,由于环境合规性评估业务已经衍生出建筑能源使用效率评估业务(Energy Performance Certificates),具体分为出租住宅的能源使用效率评级以及商业地产的能源使用效率和空调系统报告,因此英国政府从2008年10月1日起对新建房屋的出租提出能源效率评级的需求,并要求个人租房合同中也必须涵盖相应内容。
五、小结
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不可逆转,低碳经济将催生新的经济增长点,也将催生巨大的法律服务需求。法律服务发展和提升,必将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法律服务滞后,势必阻碍低碳经济的发展。
总之,有人称:中国有可能成为世界最大的环保节能市场,最大的低碳商品生产基地、最大的低碳制品出口国和最大的碳交易市场。这样看来,中国也有可能成为最大的绿色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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